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培养球员转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培养球员转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可能很多人对联合机制补偿这个词很陌生,但是相信足球圈的人都应该知道,说实话,劳道君也不是很清楚,有幸参加了2017年11月底举行的注册学习会,才真正弄明白了什么是联合机制补偿,
“联合机制补偿”?在国际足联的规定中,球员转会后,新俱乐部需要向所有培训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联合机制补偿,补偿的对象是球员12-23周岁所效力的俱乐部或培训单位。这种补偿不限期、不限次数。每次联合机制补偿的数额=(新俱乐部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转会费-培训补偿)×5%。
比如球员a从甲俱乐部转会到乙俱乐部,乙俱乐部就需要向12-23周岁所效力的俱乐部或培训单位给予补偿,并且球员a有义务协助之前的培训机构向新俱乐部所要这比费用,这种补偿机制,有利于培训及后或者俱乐部更加重视青训,但现在,不管是中超中甲,执行起来很难。
首先,很多青训机构并没有给青训的球员进行注册,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球员的确在这培训过,换句话说就是青训培养机构因为转会信息不对称、缺乏对政策的理解等各种原因未能主动索要补偿;
另外,执行难的另外一个愿你因为这种补偿目前没有可强制执行的案例,根据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国家足球协会没有为球员所有培训单位主张和索要相关联合机制补偿和培训补偿的义务。对涉及有联合机制补偿和培训补偿争议的球员和俱乐部,国家足协不能做为不予转会和注册的理由。由于联合机制补偿的数额与球员转会费数额直接相关,但转会费是俱乐部的保密信息,国家足球协会无权将相关信息透露给除转会涉及的两家俱乐部之外的其他第三方,故在联合机制补偿的索要过程中,只能是原培训单位直接向新俱乐部询问转会费相信息,并主动主张自己的补偿权利。
还是足球体制的问题。我国的足球专业队向职业对转制时都没有梯队建制。之前的球员都是来自学校,从学校几乎是半工半读的状态。是球队选球员,这种选拔也被很多人诟病(关系球员)。球员的在转会过程中适应劳动仲裁。不像国外实行教练.球探和球员都有自己代理人对自己加以保护。中国足球真要提高需要在各俱乐部照搬国外先进体系建立,今保证球员有保证球队的发现,从另外一个方面也就很好提高中国足球提高和普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培养球员转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培养球员转会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